【行政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第十一条(依照本条规定设立的演出经纪机构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依照本条规定设立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申请从事演出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批准的,颁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江苏省人民政府文件 苏政发〔2014〕98号《省政府关于不再保留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和
取消下放转移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第92条--下放至设区的市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