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出版物批发单位设立审批 |
业务序号 |
无 |
业务名称 |
出版批发单位设立 |
业务名称简称 |
无 |
设定依据 |
【行政法规】 《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4号) 第三十五条第二款 从事出版物批发业务的单位,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许可。 第三十六条 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第三十七条 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变更《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登记事项,或者兼并、合并、分立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持批准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 第三十九条 国家允许设立从事图书、报纸、期刊、电子出版物发行业务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 【规章】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新闻出版总署、商务部第52号令) 第八条 单位申请从事出版物批发业务,可向所在地地市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地市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受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申请单位也可直接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六条 国家允许设立从事图书、报纸、期刊、电子出版物发行活动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允许设立从事音像制品发行活动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第十七条 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照本规定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外商投资审批手续。 已经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出版物发行单位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应自开展网络出版物发行业务15日内到原批准的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变更《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登记事项,或者兼并、合并、分立的,应当依照本办法到原批准的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并持批准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外商投资审批手续。 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和个人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并向原批准的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一条 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的规定接受年度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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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
省级行使 |
是否委托行使 |
否 |
受委托机构 |
无 |
委托书 |
无 |
受理机构 |
盐城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
决定机构 |
江苏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
其他共同办理部门 |
无 |
其他共同办理部门经办处室 |
无 |
申请条件 |
1、已完成工商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2、工商登记经营范围含出版物批发业务;3、有与出版物批发业务相适应的设备和固定的经营场所,经营场所面积合计不少于50平方米;4、具备健全的管理制度并具有符合行业标准的信息管理系统。 |
禁止性规定 |
无 |
数量限制 |
无 |
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
无 |
申请材料目录 |
申请书,载明单位基本情况、申请事项及理由(如开展网络发行业务,请说明情况并注明网址) |
《出版物批发单位设立或其他单位从事出版物批发业务申请表》 |
企业章程复印件 |
经营场所租赁合同或自有产权证书复印件 |
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和从业简历 |
企业信息管理系统说明、出版物销售管理系统软件购置发票或使用合同复印件、电脑购置发票复印件 |
投资者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个人投资提供身份证明复印件) |
《营业执照》复印件 | |
网上办理链接 |
http://yc.jszwfw.gov.cn/ |
办公地址 |
盐城市城南新区府西路1号市政务服务中心文广新局窗口 邮编:224005 |
办理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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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季(7月~9月):上午8:30~12:00,下午15:00~18:00;秋冬春季(10月~6月):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
(工作日: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 |
法定办结时限 |
60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10日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不收费。 |
涉及中介服务及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审批结果形式 |
决定。 |
审批结果通知方式和送达方式 |
快递送达 |
咨询方式 |
电话:0515-69083086 86663189 网上咨询网址:http://www.yancheng.gov.cn/20141211/2014_xzql_index.html |
办理进程及结果查询途径 |
查询电话:0515-69083086 |
监督投诉渠道 |
监督投诉电话:0515-88198328 |
流程图 |
附后 |
常见问题解答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