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文物商店设立审批 |
业务序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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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名称 |
文物商店设立审批 |
业务名称简称 |
无 |
设定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第五十三条第一款文物商店应当由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设立,依法进行管理。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77号) 四十条设立文物商店,应当依照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发给批准文件;决定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7〕33号) 附件2 国务院决定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58项) 第26项文物商店设立审批下放管理实施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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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
市级行使 |
是否委托行使 |
否 |
受委托机构 |
无 |
委托协议 |
无 |
受理机构 |
盐城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
决定机构 |
文物处 |
其他共同办理部门 |
无 |
其他共同办理部门经办处室 |
无 |
办理条件 |
符合相关法定要求 |
禁止性规定 |
无 |
数量限制 |
无 |
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
无 |
办理材料目录 |
文物商店设立审批申请表; |
申请书; |
拟设立文物商店章程草案; |
职称证书; |
验资报告; |
保管文物的场所、设施和安全防范技术条件的证明文件或说明材料; |
省辖市文物局意见;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材料; | |
网上办理链接 |
http://yc.jszwfw.gov.cn/ |
办公地址 |
盐城市城南新区府西路1号市政务服务中心文广新局窗口 邮编:224005 |
办理时间 |
夏季(7月~9月):上午8:30~12:00,下午15:00~18:00;秋冬春季(10月~6月):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
(工作日: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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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结时限 |
30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30工作日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此事项不收费 |
涉及的中介服务机构 |
无 |
办理结果形式 |
审批决定书 |
办理结果送达方式 |
快递送达 |
咨询方式 |
0515-69083086 86663189 |
办理进程及结果查询途径 |
0515-69083086 86663189 |
监督投诉渠道 |
0515-88198328 |
流程图 |
另附 |
常见问题解答 |
附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