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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媒体公益普法宣传的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18-02-28  浏览次数:   来源:  字体大小:【

关于加强媒体公益普法宣传的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和省委十二届八次全会关于健全媒体公益普法制度的精神,推动媒体履行普法社会责任,扩大法治宣传覆盖面、引导力和实效性,促进全社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根据《江苏省法制宣传教育条例》《中共江苏省委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意见》《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转发<省委宣传部、省司法厅关于在全省公民中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第七个五年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的相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媒体,是指广播、电视、报纸、期刊、网站、微博、微信、移动客户端、户外广告等大众传媒。

  第三条 加强媒体公益普法宣传的目的是,推动媒体围绕“两聚一高”工作大局和法治江苏建设任务,传播法律知识,培育法治理念,弘扬法治精神,做到报刊有文、广播有声、电视有影、网络有痕,构筑形成媒体全联动、舆论广覆盖的媒体公益普法宣传新格局,努力推动法治成为江苏发展核心竞争力的重要标志,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第四条 媒体开展公益普法宣传必须坚持党的领导,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和看齐意识,弘扬时代主旋律、传播法治正能量;坚持服务大局,紧扣党委政府工作大局和依法治省目标任务,把公益普法宣传融入法治政府、法治市场、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的各个环节,聚集推动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强大精神动力和舆论支持;坚持需求导向,围绕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法律问题,针对不同地区、不同人群、不同时期的法治需求,开展公益普法宣传,引导全社会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坚持改革创新,适应融媒体发展需要,创新工作机制、内容形式、方法手段,不断推动公益普法宣传与时俱进、科学发展。

  第五条 媒体负有引领社会风尚、促进社会和谐、推动社会进步的职责使命。开展公益普法是媒体宣传的重要内容。

  (一)深入宣传党中央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部署,深入宣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依法治国的重要论述,深入阐释全面依法治国必须坚持的原则、法治体系建设的目标、司法体制改革重点领域,使全社会了解和掌握全面依法治国的重大意义、总体要求和实现路径,不断增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

  (二)深入宣传宪法确立的国体政体、根本任务、基本制度以及公民的权利义务等内容,弘扬宪法精神,树立宪法权威,在全社会形成忠于、遵守、维护、运用宪法的良好氛围。

  (三)深入宣传普法规划和决议,重点宣传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的目标任务、对象要求和步骤举措等,尤其要宣传党中央及省委、省政府关于法治宣传的新论断、新部署、新要求,努力形成推进普法宣传的浓厚氛围,不断提升法治宣传社会知晓率和满意度。

  (四)深入宣传新形势下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重大意义、目标任务和基本要求,大力宣传《中国共产党党章》《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等党内法规,教育引导广大党员做党章党规党纪和国家法律的自觉尊崇者、模范遵守者、坚定捍卫者。

  (五)深入宣传贯彻《关于进一步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的指导意见》,大力宣传“三个倡导”24个字的价值目标和道德内涵,强化法治的道德底蕴,增加道德的法治元素,通过公益普法向全社会传递正确的价值取向,促进和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全领域、全过程。

  (六)深入宣传与建设“强富美高”新江苏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大力宣传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区域和城乡协调发展、知识产权保护等与经济发展相关方面的法律法规;大力宣传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收入分配、征地拆迁、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安全等与民生幸福相关方面的法律法规;大力宣传推动农业现代化、城市规划管理、环境污染综合治理等与生态文明建设相关方面的法律法规;突出宣传党的十八大以来制定修改的法律,不断增强全省公民的法律意识,凝聚打好“两聚一高”主攻仗的法治共识。

  (七)深入宣传法治江苏建设进展和成果,大力宣传立法、执法、司法、法律监督、法律服务等领域的改革举措和工作成效,大力报道社会各界对近年来颁布的地方性法规的积极反响和评价,充分反映干部群众对全面依法治省的切身感受,特别是各项重大改革举措带来的实质变化及给群众带来的获得感、安全感。广泛宣传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的宝贵经验,宣传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典型人物和事例,在全社会营造依法办事、遵纪守法的良好风尚。

  第六条 各级各类媒体要切实承担公益普法宣传责任,在重要频道、重要版面、重要时段、重要位置上保障落实普法工作任务。

  (一)省、设区市、县(市、区)报纸每周要有法治宣传教育内容,每年总量不少于4个版面。

  (二)时政类、生活类、文摘类期刊刊登法治类文章每年不少于2篇。

  (三)广播电台、电视台(未设置的城区除外)每周播放法治宣传教育题材的内容不少于30分钟。

  (四)各级政府及政府部门要在所属门户网站开设普法专栏,同时开发运用微博、微信、移动客户端等,定期推送普法内容;引导各类新闻网站、商业网站及其微博、微信、移动客户端积极参与公益普法宣传。

  (五)各级移动通信运营商要通过短信、彩信等方式向辖区二分之一以上手机用户每年发送法治宣传教育类短信1-2条。

  (六)各设区市、县(市、区)公共场所(商业街、公园、广场、车站、影院、景观路段等)及地铁、公交、出租车等管理单位,运用户外显示屏、车载LED等公共视听载体刊播普法内容,每年累计不少于120分钟。

  (七)各级各类媒体要将普法宣传作为公益广告的重要内容,每年刊播法治宣传公益广告内容占全部公益广告时间(版面)的20%左右。

  第七条 各级各类媒体要以满足群众不断增长的法律需求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强化融合发展、力量统筹、载体创新,不断提升公益普法质效。

  (一)坚持日常普法与专题宣传相结合,制定日常公益普法工作方案,综合运用各类传播手段,广泛、深入、持久地宣传法律法规、传播法治资讯、解读法治事件。同时,按照法治宣传教育五年规划的总体部署,结合法律法规颁布、司法解释出台以及“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6·26”禁毒日、“12·4”国家宪法日等重要时间节点,集中开展专题普法,为广大群众提供便捷有效的学法路径。

  (二)及时挖掘社会热点法治新闻事件和典型案例,用法治思维、法治理念精心设计议题话题,以“案情回访、论案说法、法律词典”等形式,开展分析评论。尤其加大对依法办事、依法化解矛盾纠纷等具体案例的宣传报道,组织专家学者深入“以案释法”,正确引导舆论。

  (三)加强与法治文化创作基地和研发团队的合作,挖掘地方优秀传统法律文化资源,组织创作“衣食住行娱乐游”等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法治动漫、微电影、影视剧、栏目剧、公益广告等,构建门类齐全、品种丰富、各具特色的公益普法资源库。同时,积极探索打造网上“公益普法宣传中心”“法治文化展示馆”,让群众在视、听、触、动等多方位体验中,提高学法的积极性和互动性。

  第八条 各地各部门要按照“谁执法谁普法、谁主管谁普法”责任制要求,完善工作机制,明确任务分工,强化考核评估,确保媒体公益普法宣传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一)建立公益普法宣传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各级法治宣传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发挥协调、指导、督查功能,定期召开由各类媒体主管主办单位、行业监管部门和当地主流媒体参加的联席会议,确定联动事项,研究解决问题,交流工作经验。

  (二)建立媒体公益普法宣传备案制度。各类媒体要将公益普法作为党的宣传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制定普法规划和年度计划,相关计划方案及开展情况报主管主办单位及本级法治宣传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三)各级宣传部门要组织指导新闻出版广电、报社等开展面向社会的公益普法宣传;各级网信、新闻出版广电部门要发挥新闻媒体资源优势,指导督促办好公益普法宣传栏目(节目);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积极指导媒体刊播普法公益广告;各级通信管理部门按照工信部《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相关要求,负责移动通信运营商公益普法信息推送的协调指导和安全管理;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协调相关部门做好媒体公益普法宣传的基础工作,了解工作情况,及时反馈信息;各地各部门要加强与媒体沟通,定期向媒体提供本地本部门普法依法治理的鲜活素材,为媒体开展公益普法宣传创造有利条件。

  第九条 各级法治宣传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将各级各类媒体开展公益普法宣传情况作为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谁主管谁普法”责任制、履行法治宣传教育工作职责的重要内容,纳入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年度绩效考核和五年普法规划总结验收,并对媒体公益普法宣传成绩特别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激励。

  第十条 各地要加强对各级各类媒体普法从业人员的培训,强化与普法矩阵和普法社会组织的融合,积极开展“互联网+法治宣传”活动,不断增强公益普法的针对性和辐射力。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法治宣传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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