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连续性内部资料出版物管理办法
江苏省新闻出版局(苏新出报字[2008]34号)2008年9月2日印发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省连续性内部资料出版物的管理,依据《出版管理条例》、《印刷业管理条例》和《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连续性内部资料出版物,是指在本系统、本行业、本单位内部用于指导工作、交流信息的非卖性、连续性出版的成册或折页印刷品,不包括机关公文性简报等信息资料。
第三条 连续性内部资料出版物的委印和承印,实行核发《江苏省连续性内部资料出版物准印证》(以下简称《准印证》)管理。未经批准取得《准印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连续性内部资料出版物的委印和承印活动,违者按非法出版活动,依据有关法规、规章查处。
第四条 申请委印连续性内部资料出版物,应由申请单位提交申请书,填写《江苏省连续性内部资料出版物申请表》(一式三份),加盖主办单位、主管部门公章,并附申请单位资质证明材料,报新闻出版管理部门审批。申请书内容包括:编印目的、内容、发送对象、印张数、印刷期数、开本、册(印)数等。
中央驻苏单位、省属单位申请委印连续性内部资料出版物,由江苏省新闻出版局审批;市属单位申请委印连续性内部资料出版物,由江苏省新闻出版局委托各省辖市新闻出版管理部门审批。
第五条 省、市新闻出版管理部门自受理委印连续性内部资料出版物申请之日起,应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予以批准或不予批准决定。符合条件、依法批准的,完成审批程序后及时通知申请单位前往办理相关手续;不符合条件、依法不予批准的,应说明理由,并及时告知申请单位。
各省辖市新闻出版管理部门在完成审批程序并核发《准印证》后,应及时将相关申报材料及电子文档报省新闻出版局备案。
第六条 连续性内部资料出版物名称不得使用“××报”、“××刊”或“××杂志”等字样;印刷时,必须在头版或封面显著位置标注“内部资料、免费交流”字样,并在明显位置完整印出《准印证》编号,不得省略或假冒、伪造。
第七条 连续性内部资料出版物严格限定在本系统、本行业、本单位内部交流,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不得刊登广告,不得在社会上征订发行,不得传播到境外,不得拉赞助或搞有偿经营性活动,不得用《准印证》出版其他出版物,不得与外单位以“协办”等形式进行出版发行。
第八条 连续性内部资料出版物不得含有政治导向错误的内容,不得含有《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禁载内容;不得含有内容不真实或者不公正,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内容。
第九条 连续性内部资料出版物委印单位委托印刷经批准的内部资料出版物,必须安排在出版物印刷企业印刷。出版物印刷企业承接委印单位委托印刷的连续性内部资料出版物,须验证并收存《准印证》。
第十条 连续性内部资料出版物委印单位应及时将每期出版物样本,分别送交省新闻出版局和所在地市级新闻出版管理部门。
第十一条 省新闻出版局负责中央驻苏及省属单位连续性内部资料出版物的日常管理、核验、重新核发《准印证》和违规出版活动的查处工作;各市新闻出版管理部门依据授权委托代行市属单位连续性内部资料出版物的日常管理、核验、重新核发《准印证》及违规出版活动查处等管理职能。《准印证》由省新闻出版局统一制作。
第十二条 江苏省《准印证》有效期为6个月,期满须重新核发。每年6月和12月办理核验及重新核发手续。未按有关要求参加核验或逾期不办理手续者,原《准印证》自动失效。
各省辖市新闻出版管理部门应于每年12月20日前,将本年度市属连续性内部资料出版物事项变更、核验及违规出版活动查处情况,报省新闻出版局备案。
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由各级新闻出版管理部门依据《出版管理条例》、《印刷业管理条例》、《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有关条款予以查处。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江苏省连续性内部资料出版物管理暂行办法》(苏新出报字〔2005〕8号)停止执行。